凝智聚力 助推IVD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1-07-22             

                

医药网7月22日讯 近日,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指导,中国医药报社主办的IVD产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天津市召开,此次会议是天津市2021年“全国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之一。会上,来自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和企业的相关人士及专家学者深入研讨,建言IVD(体外诊断)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吸引了众多听众,会议室内座无虚席。

 

  政策激发IVD产业活力

 

  6月1日,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正式实施。新修订《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条例》新增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相关内容,充分体现出国家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和促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注册一处四级调研员赵阳在会上表示。

 

  赵阳介绍,为进一步鼓励医疗器械行业创新发展,新修订《条例》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新增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可以提交自检报告的规定;新增医疗器械紧急使用制度;新增医疗机构研制试剂管理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监管制度不断创新,以及政策红利不断释放,IVD产业活力持续迸发。近年来,我国IVD市场成为医疗器械市场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拉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序幕。为贯彻落实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打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发布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鼓励产业创新发展;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解绑”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激发研发创新活力。

 

  鼓励创新发展成效显著。赵阳介绍,自2014年以来,截至今年7月14日,已有113个创新医疗器械获批上市,其中,IVD试剂17个,IVD检验设备4个;通过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上市的产品共38个,其中,IVD试剂21个,IVD检验设备2个。截至今年5月底,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省(区、市)共有227个注册人的1377个产品按照注册人制度获批上市;其中,IVD试剂占比达65%。

 

  产品创新瞄准临床需求

 

  国家药监部门改革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探索始于2014年2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发布。2018年,国家药监部门修订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为创新医疗器械开通了一条审评审批“绿色通道”。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六部副部长董劲春介绍,新修订《条例》实施背景下,IVD产品审评工作将进一步加强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创新产品注册申报的指导;进一步增进与申报企业的沟通交流。

 

  董劲春介绍,创新医疗器械是指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相比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IVD创新产品要重点关注新的预期用途是否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能否实现其预期用途,新的被测物用途是否明确,新的方法学是否合理、科学、有效等。

 

   “IVD产品的创新,可能是找到一个全新的标志物,也可能是在原有标志物基础上进行新的方法学改进,还可能是具有全新的临床意义。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创新,企业都应该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只有解决临床‘痛点’才能更有应用价值。”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临床与生物统计二部何静云说。

 

  何静云介绍,I VD产品临床试验的目标是证明产品能够实现预期用途;确定产品的适用人群及适应症;为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确认,以及风险受益分析提供有效的科学证据。IVD产品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包括设计类型、对照系统、评价指标和统计方法、受试者选择、样本量估算、偏倚的控制等。

 

   “具体到IVD创新产品,企业要明白产品的创新点在哪里,并根据创新点明确产品临床定位和临床价值。临床价值是IVD创新产品临床试验设计的重点,也是审评审批工作中考虑产品能否进入‘绿色通道’的关注点。”何静云表示,IVD创新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要在前期研究基础上明确产品临床定位,并根据产品定位确定评价方案;充分考虑创新产品的临床意义,以及创新点对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的影响;合理利用沟通途径,提前沟通,将问题解决在申报前。

 

  此外,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强大的技术支撑体系作保障。在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方面,2014年10月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明确,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

 

   “为全面评价和控制产品质量,中检院建立了国家标准物质、行业标准、相关标准操作规范、IVD试剂指导原则四位一体的质量评价体系。” 中检院体外诊断试剂检定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杨振表示,正是基于完善的质量评价体系,中检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快速研制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国家标准物质。截至目前,已研制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国家标准物质9个(含替换批),为相关检测试剂的应急检验和质量评价打下坚实基础。

 

  探索新路径仍需聚焦安全有效

 

  新修订《条例》新增的医疗机构研制试剂管理制度是业内热议话题,在本次会议期间被多次提及。

 

  新修订《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IVD试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该条款是根据医疗机构研制IVD试剂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实验室开发试验(LDT)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新增的条款。

 

   “LDT在美国的定义为,在CLIA认证的实验室内研发的用于患者疾病诊疗的检测方法和试剂,仅限于研发该LDT的实验室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副主任李金明介绍,尽管IVD与LDT临床预期用途、方法学、试剂组成、检测所涉及的仪器、实验室信息系统等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非常显著的区别。IVD由厂家研发并由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分析有效性、临床有效性和临床有用性等是已知的。而LDT的分析有效性、临床有效性、临床有用性需要实验室自己研究建立;如果一个或一组标志物的临床预期用途是确定的,则只需研究确定分析有效性。IVD在临床应用过程中,不能更改任何试剂组分及操作步骤,而LDT可随研究及临床应用发现随时更新,适用于少见、罕见及研究进展快的疾病的多基因检测;IVD适用于常见疾病及单一或少量标志物的检测。此外,LDT还适用于生物信息分析软件、变异过滤数据库、变异解读数据库及标准、药物信息数据库、表型数据库、临床有效性数据库等不断更新的检测,如NGS等。

 

   “LDT在完成临床有效性的确认,得到明确的临床敏感性、临床特异性、检出率、阳性检测值、阴性检测值等,并且患者人群数量足够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转变为IVD产品。”李金明表示,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临床实验室应对其检测试剂方法或系统进行性能验证(IVDs)或性能确认(LDTs),并确保日常检测的质量;企业可提供LDT所需的原材料以及分析性能确认的模板;行业协会应加强LDT标准化和规范化方面的学术引导和培训。

 

  在沙龙研讨环节,来自医疗机构和企业的代表纷纷表示,IVD产业创新发展热度不减,新修订《条例》鼓励创新的政策将进一步促进IVD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验室自行研制试剂、应急使用、临床急需产品进口等新政策将进一步推进相关临床急需IVD产品尽快上市应用。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建立适合的管理规范或行业指南,稳步推进相关政策早日落地。

 

  历时近4个小时的会议干货满满,参会嘉宾纷纷表示意犹未尽。北京金匙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CEO蒋智感叹:“IVD领域的创新企业十分需要这样一个共聚、共享平台,IVD创新产品临床试验设计是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专家分享的内容让人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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