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要点解析
                                                   时间:2026-10-19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至此,《商法法》时隔8年终于再次赢来一次“大修”。新《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在生效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概括一下新《商标法》相对于现《商标法》的重要变化,以便大家理解商标法制变化。



 未注册驰名商标首获跨类保护的可能


     根据目前的《商标法》,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能在其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上受到类似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就是说,未注册商标可以近似地理解为一件普通的注册商标。而根据新《商标法》,即使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也能获得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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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事实,商标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并不会因为该商标是否注册而有任何改变,所以,新《商标法》不再区分驰名商标是否注册,而给予它们基本一致的保护范围。此外,查明驰名商标状态的用词从“认定”变成了“确认”,这两个变动均是为了进一步回归“驰名商标”是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状态的本质。


     另一项新增的情况为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依法确认驰名商标。2不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3第一款的规定,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比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这些均可以是驰名商标),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所以,新《商标法》新增的规定更接近于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而不是新设规定。



增加两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在境外保护商标而请求确定商标在中国驰名,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确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的一大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简单地说,一般情况下不考察待保护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仅在确认驰名商标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下,才会就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确认。现行《商标法》下,这种必需考察驰名商标才能保护商标合法权益的情况,实际上只有:1、未注册驰名商标请求类似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2、注册的驰名商标请求跨类保护两项。新《商标法》则新增了海外保护目的的确认驰名商标,以及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两种新情况: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开始在海外“攻城略地”,这些品牌在海外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为了配合这一现象,新《商标法》允许商标权人为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目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就该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驰名情况做出驰名商标的确认。1当然,笔者认为,这一条的实际运用程序,应该还需要进一步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


     另一项新增的情况为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依法确认驰名商标。2不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3第一款的规定,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比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这些均可以是驰名商标),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所以,新《商标法》新增的规定更接近于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而不是新设规定。



注册后误导性使用商标会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基本规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核准的商品和服务上专有地使用商标,也就是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专用范围”。在此规则之下,在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即使该注册人以注册商标实施了侵权或违法行为,其仍可能事实上免于责任。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反而可能成为他们一块“免罪”金牌。而如今,这个漏洞已基本被补上,注册人误导性的使用注册商标的,会被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其商标可能会被撤销。4


     打个比方,假设有人恶意在某商品上注册了“海外”商标,然后在实际使用时利用“海外”这个词将其国产商品打造成进口商品,使相关公众会误以为该商品是进口的,这就构成了误导性使用。在新《商标法》的框架下,这种行为会遭到行政处罚。



 赋予商标许可人的法定解除权,强化了商标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功能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然而,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使得该规定实际上更接近宣示性的条款,即使违反也不产生直接的后果。


     如今,新《商标法》在此规定之后新增“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赋予注册人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终于补上了违反规定的后果。


     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商标注册人比被许可人更强势,可以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订立对自己更有力的条款,不过该法定解除权的赋予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商标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功能,使得消费者和市场受益。


     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不过,被许可人同时也可能是商品的实际制造商,根据《产品质量法》5本就需要标记自己的厂名厂址,所以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其实早已被满足。



其他值得一说的变化


     除上述变更外,新《商标法》的以下变化也值得注意:


     1.非正常申请商标的行为及其后果明确,使得非正常申请商标的收益越来越小,风险越来越高;6


     2.动态商标成为又一可申请商标的标志;7


     3.商标的初审公告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8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增加管理商标的义务;9


     5.指示性、描述性使用明确成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10


     每一次《商标法》的修订,都会带来诸多引人注目的规则变动,希望本文能给各位读者启发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



尾注:


1新《商标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2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三款: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4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5《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6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7新《商标法》第十四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9新《商标法》第六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

(三)违反本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


10新《商标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来源:贯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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