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24             

                

近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修订印发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对《基本规范》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发挥中医药在乡镇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特色优势与作用,国家中医药局于2003年会同原国家卫生部制定印发了《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乡镇卫生院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规范》),有力推动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截至目前,全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有中医馆4.2万个,99.8%的乡镇卫生院和99.7%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但随着群众健康需求不断增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均、中医药服务能力总体不强等问题进一步凸显,《乡镇卫生院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需要。为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2025年国务院批复了《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有关任务要求,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在认真开展调研、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乡镇卫生院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规范》修订工作。

  二、修订思路

  总体思路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中西医并重,促进分级诊疗,推动中医药服务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中医药管理从重点管机构向重点管服务转变,更好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健康服务要求。一是推动同质化管理。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将《乡镇卫生院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规范》两个文件进行整合优化,合并修订为一个《基本规范》。统一两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中医药服务领域的标准与要求,构建职责明确、标准明晰、协调规范、符合基层实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同质化管理,提升城乡间基层中医药服务均等化水平。二是落实新发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不适用的表述和内容,增强《基本规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三是遵循中医药特点。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中医药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应用不充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不够等现实问题,合理增设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要求,切实增强《基本规范》的适用性与指导性。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规范》共六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第三章为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第四章为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第五章为基层中医药业务指导,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做好政策衔接。更新文件制定依据与部门职责表述;更新执业资格表述,规范中医药人员配备要求,完善培训与继续教育机制;更新基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医药技术方法种类、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等内容表述。确保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注重落实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三是突出中医馆建设管理。将各级政府开展的中医馆建设10余年来工作成效进行固化,按照已有建设指南要求,明确中医科、中药房设置要求与服务功能,以适应基层实际和服务集约化需求。

  四是统筹考虑地区差异。考虑到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存在地区差异,允许部分地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基本规范》中的量化指标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或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量化指标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避免“一刀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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