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政策落地海南
                                                   时间:2019-12-08             

                

         从11月26日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可在海南省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手续,这意味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政策落地海南。随着化妆品进口“时差”的缩短,消费者在海南有望同步享受到更多全球最新化妆品。这是海南日报记者26日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口海关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后,备案时间仅需5个工作日,而原来的审批制需要3至5个月,因此能大大提高产品进口上市效率,让国内消费者能够同步享受到全球最新的化妆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此外,实行境内责任人制度,由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安全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2018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省药监局围绕备案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管及技术审评机构,制定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审核能力培训,完善保障措施,经国家药监局评估,已具备了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能力。今年10月中旬,国家药监局致函同意我省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今年11月26日,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我省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对改善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备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备案质量;加强进口产品风险管控,实行境内责任人分级、分类和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部门协调处置机制。

        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海关了解到,近年来海南化妆品进口额保持快速增长,今年前10个月海南进口化妆品48.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4.4%。在今年前三季度海南离岛免税购物中,化妆品销售额为50.9亿元,所占比例达55%。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政策落地海南,对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是一大重要利好消息。”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智勇表示,政策落地后,企业不用再到岛外,而是向省药监局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并取得备案凭证后即可进口产品,办事更方便快捷。同时,随着进口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与海外市场的“时差”缩短,企业可以加大全球最新化妆品在海南的投放力度。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在中国,进口化妆品被分为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两类,除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晒等九类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外,都属于非特殊类化妆品,占化妆品市场90%以上的份额。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备案流程

        企业申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前,应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注册账号、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备案电子信息资料,并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交与电子信息相一致的纸质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境内责任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备案信息凭证,至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境内责任人及其需履行的责任

        境内责任人是指经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注册地址在海南省的企业法人。境内责任人应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进口化妆品海关监管要求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提供一些材料: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生产企业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还应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要符合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海关按照工作系统布控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现场检验结果、感官检验结果、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海关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可以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使用。


友情链接Good friend